近年来,随着全民反诈行动的不断深入,电诈分子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然而,面对严密的防控网络,狡猾的电诈分子并未收手,反而不断翻新犯罪手法,诱导被害人将大额资金伪装成“普通货物”,摆脱“线上”交易监管,通过货运平台寄出,全程不见面、零接触,迅速将电诈资金转移走。近日,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该手法转移电诈资金的案件,让我们通过这一案件揭开“现金货运”的假象。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张某某想着挣点“快钱”回家过年,便找到同样经济拮据的李某商量如何“挣钱”。后来二人通过网络认识了电诈分子孙某(另案处理),孙某告诉他们只需要在指定的地点接收装着现金的包裹并交给他人就能获得丰厚的报酬。虽然二人明知包裹内的现金是来路不正的“黑钱”,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甘愿充当电诈“工具人”。二人先后利用货运平台,多次接收装有大量现金的快递包裹,其中张某某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电诈资金40余万元,李某转移电诈资金3万余元。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具有自首、退赔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张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十个月,并各判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表示不上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是将电信诈骗所得赃款赃物进行窝藏、转移等,是整个犯罪链条得以闭环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电诈分子伪装成投资理财专家等,鼓动被害人进行小额投资,后予以返现,进而诱惑被害人不断进行大额投资,接着告知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需要线下支付解冻钱款才能再次返现。被害人急于“赎回”本金,就按照电诈分子的要求自行准备现金,并通过货运平台自行下单,将现金打包成包裹并藏匿于其他物品中后,通过货车将包裹运送至指定地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则负责接收这些现金,后再通过线下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这些涉诈资金交给上游电诈分子。二被告人明知上述钱款是电信诈骗所得赃款仍予以窝藏、转移等,故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示
相比传统的线上转账,利用货运平台运输现金的方式,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引起银行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注意,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拦截。现实中,电诈分子精心设计话术,打着“安全账户验证”“线下退款”“缴纳保证金”等幌子,诱使被害人主动提取大额现金并伪装成“货物”下单运输,其根本目的就是规避银行风控,实现电诈赃款的快速转移。此类手法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被害人“亲力亲为”的假象、正规货运平台的背书、“人货分离”的犯罪手段,极易令人放松警惕。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任何正规单位、正规平台,绝不可能要求公民通过货运快递寄送现金!凡遇“取现+货车运送+隐秘交接”的要求,必属诈骗无疑!对一切脱离正规支付渠道的现金操作指令,务必多方核实、果断拒绝,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快递员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也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若接单时遇投送大额现金、运送不明包裹、频繁变更交易地点等可疑情形,应立即举报,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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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肖飞
审核:李泽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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